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分娩时机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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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痫前期孕妇经积极治疗,而母胎状况无改善或者病情持续进展的情况下,终止妊娠是唯一有效的治疗措施。

终止妊娠时机

1、妊娠期高血压、病情未达重度的子痫前期孕妇可期待至孕37周以后。

2、重度子痫前期孕妇:

◆妊娠不足26周孕妇经治疗病情危重者建议终止妊娠。

◆孕26周至不满28周患者根据母胎情况及当地母儿诊治能力决定是否可以行期待治疗。

◆孕28周~34周,如病情不稳定,经积极治疗病情仍加重,应终止妊娠;如病情稳定,可以考虑期待治疗,并建议转至具备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孕34周孕妇,可考虑终止妊娠。

3、子痫:控制病情后即可考虑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指征

重要的是进行病情程度分析和个体化评估,既不失终止时机又争取获促胎肺成熟时间。

(1)重度子痫前期发生母儿严重并发症者,需要稳定母体状况后尽早在24h内或48h内终止妊娠,不考虑是否完成促胎肺成熟。

严重并发症包括重度高血压不可控制、高血压脑病和脑血管意外、子痫、心功能衰竭、肺水肿、完全性和部分性HELLP综合征、DIC、胎盘早剥和胎死宫内。

当存在母体器官系统受累时,评定母体器官系统累及程度和发生严重并发症的紧迫性以及胎儿安危情况综合考虑终止妊娠时机:

例如血小板计数×10^9/L、肝酶水平轻度升高、肌酐水平轻度升高、羊水过少、脐血流反向、胎儿生长受限等,可同时在稳定病情和严密监护之下尽量争取给予促胎肺成熟后终止妊娠;对已经发生胎死宫内者,可在稳定病情后终止妊娠。总之,母体因素和胎盘-胎儿因素的整体评估是终止妊娠的决定性因素。

(2)蛋白尿及其程度虽不单一作为终止妊娠的指征,却是综合性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需注意母儿整体状况的评估:

如评估母体低蛋白血症、伴发腹水和(或)胸水的严重程度及心肺功能,评估伴发存在的母体基础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脏疾病等病况,与存在的肾功能受损和其他器官受累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终止妊娠时机。

终止妊娠的方式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孕妇,如无产科剖宫产指征,原则上考虑阴道试产。但如果不能短时间内阴道分娩,病情有可能加重,可考虑放宽剖宫产的指征。

分娩期间的注意事项

(1)密切观察自觉症状;

(2)监测血压并继续降压治疗,应将血压控制在/mmHg;

(3)监测胎心率变化;

(4)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5)产时、产后不可应用任何麦角新碱类药物。

来源:中华妇产科杂志..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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