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福州的陈女士今年28岁,如今是轮椅代步,药物为伴,而导致这一切的,是她在生第二胎时患上的“围生期心肌病”。据陈女士丈夫郭先生回忆,妻子发病时正怀着8个多月的身孕,当天晚上,胸闷加剧,喘不上气,医生接诊后直接把陈女士推进抢救室,并联系了一些专家来会诊。抢救期间,陈女士几度休克,医院也几次下了病危通知。
陈女士丈夫郭先生:
等于说是最后一面,见她最后一面那种,做好见她最后一面的那种思想,非常糟糕。
从抢救室出来后,陈女士直接被送进重症监护室里面,郭先生说,妻子的住院时间加起来有三个多月,医疗费花了二十几万,但心脏病也只是得到了控制,如果要恢复成正常人,还要做换心手术。郭先生认为,没及时发现心脏异常跟产检没做心电图有很大关系。
陈女士丈夫郭先生:
整整三个多月过去我老婆都没有做过心电图,所以后面才会这么严重。
“围生期心肌病”,是指既往无心脏病史,于妊娠最后3个月或产后6个月首次发生的以累及心肌为主的一种心肌病。郭先生告诉记者,妻子在怀孕四十多天的时候,医院做过一次产检,其中包括心电图等项目,检查结果都正常。后来转医院,直到发病的当天早上,因为陈女感觉心闷,医院才给她做了心电图,并发现左心室有肿大,医院做一个心脏彩超。
陈女士丈夫郭先生:
当时她(医生)没说严重性,然后因为想着回家之后,第二天5月18号去省立(医院)去挂个号,去做个心脏彩超,因为还要预约,是这种情况,然后当晚就发生情况了。
陈女士患病后,医患双方做了一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书的结论为“确切病因不清。故医方未行心电图检查与围生期心肌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分析意见里也写明“年第八版《妇产科学》产前检查要求心电图检查为必查项目……患者初次就诊时,医方在患方未提供心电图检查结果的情况下,未再行心电图检查,医方存在不足”。
《律师在现场》的公益律师邹衍的陪同下,郭先医院进行协商。对于为什么一直没有对陈女士进行心电图检查,张医生说,产妇怀孕后第一次产检是有心电图项目的,但是郭先生妻子医院做产检,这块也就跳过了,而在陈女士购买的套餐里,37周前没有心电图项目。
医院首席专家张医生:
她(陈女士)还没到这个时间,37周我们后面是有一次(心电图)。
对于邹衍律师提出的根据《产妇科学》的提法,心电图检查为必查项目,为什么院方却是选择性的检查一事,张医生则表示他们根据的是年颁的《保健指南》,这当中对心电图检查一项,是属于备选。
医院首席专家张医生:
备查项目就是说,你愿意就做,你如果不愿意,你告诉我心脏都很正常,没有不正常的,你不做,我们没有过错。
由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协商出结果,邹衍律师建议双方再去做一次“医疗过错鉴定”,根医院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或者是存在多少过错。这样双方才能达成协定,了结此事。
公益律师邹衍:
这是主要现在当事人和家属这边的一个要求,就是要重新增加一个叫医疗过错鉴定。
医院总经理程女士:
他如果提出说我们再做一次鉴定,医院配合,完全配合。
律师解读1《医疗事故鉴定书》里写的“医方存在不足”,这是什么概念?
我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书》里写的“医方存在不足”,主要还是孕妇出现胸闷,医院为其做心电图提示心脏,院方告知患者方到第三方医疗机构复查,但未对本病的预防及发展重视不足。
2根据公益律师所引的指南和规范来说,心电图到底是不是在产检中的必查项目?
《保健指南》卫计委或中华医学会颁布的法律法规,上面写的心电图是备选;新出版的《妇产科学》中,心电图是必查项目。
此案中,对于心电图检查的主要争论点应该是检查的时间。围生期心肌病发病时间主要是在妊娠晚期(孕28周后)至产后6个月内,而且还应该根据产妇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心电图的检查时间。
3如果发生医患纠纷,我们应该怎么做?
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律师、司法鉴定机构等。如果咨询专医院存在过错或不足的,可申请律师或医学会对诊疗病历进行封存并进行后续调解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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