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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廖晨霞
市医保局就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发出通知,明确生育保险费采取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限额付费标准为: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元;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元;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元。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元。
定额付费标准为:
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剖腹产伴规定手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医疗费统一为2元;引产医疗费,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高危人士流产医疗费元;人工流产医疗费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元;更换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元;女性绝育术医疗费元;男性绝育术医疗费元。
按项目付费标准为:
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按照60%比例报销。
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参保居民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报销,并与分娩期出现的各种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居民医保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就业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其中住院期间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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