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制度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我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非低保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等级是一级或二级)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可单独立户或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3、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扩大两项补贴的受益范围,或采取分档补贴等措施,提高补贴标准。
四、资金分担与拨付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区)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区)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县(区)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足额保障、专款专用,保障工作经费。
3、各县(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五、审核程序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县(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4、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县级残联。
六、监督管理
1、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低保、贫困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2、各县(区)要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将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3、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4、各县(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每年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上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
完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