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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2月16日
新化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逐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切实保障好“底线民生”和改善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三、实施时间
自年5月1日起实施。
四、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新化县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元/年)。
五、申办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好《新化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式内容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住址、拟享受补贴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连同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报乡镇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其原因。
(三)乡镇审核。乡镇收到申报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四)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收到乡镇申报审批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及时送财政部门,并做好资金发放的相关工作;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并通过村(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六、补贴对象管理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补贴工作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每年审核一次,新申报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二)年4月30日前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年5月1日前申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获批准的,从年5月1日起计发;年5月1日后申请重度护理补贴的,则从申请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年5月1日后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申报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
(三)补贴对象出现下列之一情形的,取消其补助资格,停止发放补助金。
1.补贴对象的户口迁出新化县的;
2.补贴对象已亡故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助费的;
4.补贴对象受到刑事处罚的;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县残联要结合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进一步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等基础信息,加强动态监控,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每年复核,适时调整。要在每年年初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抽查比例不少于20%。对新增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清理,杜绝多领、冒领现象发生。
(五)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六)县残联、县财政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及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县残联应根据上年底《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重度残疾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年初提出预算方案,报县财政部门。
(七)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工作进度
(一)12月20日前,各村(居)委会完成入户审核公示工作;12月30日前,各乡镇及时完成补贴对象的筛选、审核、确定及申报工作。
(二)年1月10日前,县残联对各乡镇重度残疾人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予以公示,并反馈审核情况,做好补贴人员信息建档造册和数据录入工作。
(三)年1月20日前,县残联将经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信息纸质件和电子档同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按规定通过“一卡通”实行直接支付。
八、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共同承担。
(二)财政部门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本级应分担部分护理补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打入到受助对象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并注明“残补”;因户口迁移外地、死亡等其他原因不再符合受助条件的,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补贴。
九、监督管理
(一)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动态管理审批和监督工作,按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确保准确完整。各乡镇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调查、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运行、测算和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支付到位;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受助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县财政、审计、残联部门和各乡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护理补助费落到实处。
(三)县残联对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从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做好审查、审核、审批、汇总、上报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不重、不漏、不错,接受社会监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五)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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