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空风险
年4月12日,原告、案外人顾玉华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天马运通上海分公司在该被告处签订编号为CU-XXXXXXX的《上海市旅游合同》。
年7月23日,在肯尼亚境内,原告乘坐被告方安排的“敞篷”面包车(同乘人员包括被告天马运通上海分公司领队刘庆)至奈瓦沙湖畔停车场。下车后,该领队和其他游客都前往湖边拍照。跟随在后的原告左脚踩入草坪下的空洞。当日,被告方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腿胫骨平台骨折。原告受伤后与配偶返沪。
一、被告天马运通(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共计49,.62元[若被告天马运通(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财产的,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天马运通(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刘敏的其余诉讼请求。
该旅行团系被告天马运通上海分公司组织的“首发团”,从地接社导游在事发当日同原告一样一脚踩入事发地附近的空洞分析,地接社导游,地接社导游对事发地地面状况也不熟悉运通上海分公司的领队,其职责除了全程陪同旅游者外,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警示。根据被告天马运通上海分公司领队在庭审中的自认,其与其他旅游者前往湖边拍照,其未发现以肉眼足可显见的草坪下的空洞,因此也未向旅游者发出警示,未完全履行其作为领队应尽的职责与义务,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之后,原告一脚踩入空洞,与该领队未观察事发地状况就带领其他旅游者前往湖边拍照的先行为相关联。原告主张其所受伤害系被告天马运通上海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诉请,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然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庭审中表示其可看清展示字体极小的《参团游客声明暨旅行社免责函》内载明内容,可证原告视力较好,但原告未发现肉眼可见的草坪下的空洞,事发日原告本可通过自身努力尽量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而没有尽到,造成一脚踩入草坪下的空洞后致伤的后果,主观上明显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就自身损害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次事故的结果系由原告及被告方的上述原因力共同造成。综合本案原告的年龄等诸多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方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自认可以看清“展示字体极小的《参团游客声明暨旅行社免责函》内载明内容”,可证原告视力较好,是法院认定原告自身承担70%责任的唯一依据。但60多岁的老人,能看清字体极小的免责声明,属于人特殊情形,一般人都看不清。为什么原告要如此强调?可能是顾忌免责声明对其不利,而做出的违背常理反应(不视力极好是立即好的老年人)。
但是,法律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故即使原告签署了上述函,根据上述规定,上述函内载明的被告方免责的条款亦属无效。另外,“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因此,如果没有原告强调自己视力极好的自认情节,被告方就不能强求老年人洞察脚下的空洞,而应承担提示、安全保护义务,进而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