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提出要求。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粤办发〔〕45号)关于“环境保护、质监部门联合或依据各自职责通过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受理投诉举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要求,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29号)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一)属地监管为主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开展一定比例监督抽查。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制定和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必要时可商请相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跨市监测活动进行调查取证。(二)公平公正公开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同时实行差别化监管,将举报投诉较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检查人员若与被检查对象存在利益相关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三)强化协同共治加强监督检查与执法联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依法处理,视情移送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与信用管理衔接,实施联合惩戒。二、检查内容(一)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监测活动;(三)是否存在数据失实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具体检查内容参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表》执行。三、检查程序(一)检查准备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技术专家名录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选派技术骨干进入专家名录库,为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每次检查应当从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至少2名行政执法人员、从技术专家名录库抽取至少2名技术专家组成检查组,并由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担任检查组长。检查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检查前的内部沟通,包括工作要求、任务分工等,并准备好相关文书、技术规范标准和执法现场拍照录像等取证工具。对监测机构日常提交的监测报告要分析研判,为监督检查提供问题线索。(二)检查通知现场检查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日,检查组可不事先通知被检查机构;若为确保被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在场,通知被检查机构的时间,一般不早于实施现场检查前24小时。(三)现场检查1.抵达现场。检查组抵达后,应拍摄全体检查人员在被检查机构大门、检查过程的至少三张照片,照片应有日期信息。2.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向被检查机构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检查组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中载明的内容,采取调阅资料、实地查验、问询等方式逐项进行检查。从报告发放登记表中随机抽取或根据有关线索调取监测报告,不得由被检查机构自主选取监测报告用于检查组的抽查。重点检查所抽取报告的可追溯性,核对报告与原始记录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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